投诉管理制度及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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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见与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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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
2021-02-26
投诉管理制度及流程
一、总则
(一)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,规范投诉处理程序,改善医疗服务,维护正常医疗秩序,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卫健委《医院投诉管理办法》,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。
(二)本制度所称投诉,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(以下统称投诉人)对医院提供的医疗、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,以来信、来电、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,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。
(三)按照有关规定实行MGM美高梅登录中心,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。
(四)投诉的接待、处理工作要贯彻“以病人为中心”的理念,遵循合法、公正、及时、便民的原则。
(五)要提高管理水平,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,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。
(六)如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,应启动《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》,及时、有效化解矛盾纠纷。
(七)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,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、护理、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相关制度,提高医疗质量,保障医疗安全。
(八)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,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置。
二、受理投诉条件
(一)投诉者必须是到我院治疗或工作关系过程中,因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患者和合法代理人。
(二)有明确的投诉者(对象)、事实根据和具体要求。
(三)投诉者应有文字材料,或本人口述受理部门笔录后,投诉人签字盖章后作为投诉材料。电话方式投诉的,投诉人应报出真实姓名、联系地址、通讯方式,受理科室应做好记录。投诉的匿名信件和电话,按国务院《信访工作条例》和中纪委对匿名信处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办理。
(四)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,不在受理范围之内:
1.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向第三方申请调解的;
2.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上级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;
3.投诉内容已经涉及治安、刑事案件的;
4.没有明确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;
5.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。
三、受理投诉的部门和范围
(一)院 办:受理行政事务与管理方面的投诉;
(二)党 办:受理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投诉;
(三)医患办:受理医疗纠纷方面的投诉;
(四)纪检办:受理医德医风方面的投诉;
(五)医务科:受理医疗质量方面的投诉;
(六)护理部:受理护理质量方面的投诉;
(七)门诊部:受理门诊病人在诊疗服务中的投诉;
(八)医保科:受理医保及新农合病人在诊疗服务中的投诉;
(九)财务科:受理医疗收费方面的投诉;
(十)审计科:受理医疗物价方面的投诉;
(十一)药材科:受理药品质量及药事管理方面的投诉;
(十二)信息科:受理软件系统及数据方面的投诉;
(十三)保卫科:受理医院安全、治安等方面的投诉;
(十四)后勤保障科:受理后勤服务方面的投诉。
四、投诉管理机构职责
(一)投诉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投诉管理制度和流程,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、检查和考核。
(二)投诉管理办公室设在纪检办,配备专职工作人员,并设纠纷接待室,接待室内安装视频摄像和录音装置,并向投诉方告知。
(三)投诉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,并履行以下职责:
1.统一受理投诉;
2.调查、核实投诉事项,做好投诉登记,提出处理意见,及时答复投诉人;
3.按医院《投诉处理流程》负责协调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;
4.定期汇总、分析投诉信息,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。
5.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,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、志愿者等熟悉医学、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第三方组织参与医院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。
五、投诉的接待与处理
(一)为了建立畅通、便捷的患者及员工投诉渠道,医院通过各种形式,在显著地点公布投诉管理部门、地点、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,同时公布上级部门投诉电话。
(二)投诉接待实行“首诉负责制”。当患者投诉时,首接科室的工作人员要予以热情接待,并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,核实相关信息,避免矛盾激化。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,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;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,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专(兼)职人员或纪检监察室,不得推诿、搪塞。如实填写《医院投诉登记表》,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,并经投诉人签字(或盖章)确认。
(三)投诉接待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,稳定投诉人情绪,避免矛盾激化。
(四)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,投诉接待人员要及时向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、核实情况,查清事实、分清责任,与患者或家属沟通协调解决,并根据医院相关规定对被投诉科室及个人提出处理意见,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
(五)对不属于本部门的投诉,要依据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受理投诉的部门和范围,主动引导投诉人到相关部门投诉。
(六)投诉涉及的部门、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、核实、处理工作。对情况复杂,涉及多个部门的,要直接引导到投诉管理办公室。投诉管理办公室组织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调查核实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答复意见,并根据医院相关规定对被投诉科室及个人提出处理意见,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
(七)对投诉事件要进行风险评估,对于情节比较严重,可能对医院产生不良后果或有可能被媒体曝光的投诉,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恶化,首接科室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。
(八)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、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,首接科室要立即采取积极措施,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。
(九)对于情况较复杂,需调查、核实的投诉事项,科室积极配合,于2个工作日内向核查科室提交调查材料及意见。医院一般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意见;对于涉及多个科室,需组织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,要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。
(十)各科室要积极配合投诉管理办公室开展投诉事项调查、核实、处理工作。
(十一)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,要告知投诉人按照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等法规,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、调解、诉讼等途径解决,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。
(十二)对于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,要上报保卫科及时采取相应措施,保护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和医院财物安全,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。
(十三)投诉接待人员在接待场所发现患者有自杀、自残和其他过激行为,或者侮辱、殴打、威胁投诉接待人员的行为,应当及时采取控制和防范措施,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,并向市卫健委主管科室报告。
(十四)工作人员在投诉接待、调查、处置过程中要保护投诉相关患者和医务人员隐私,严禁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、渲染投诉处理过程的信息。
(十五)夜间及节假日投诉由总值班负责受理。
六、质量改进与档案管理
(一)将投诉管理纳入医院质量安全管理体系,逐步建立投诉信息上报系统及处理反馈机制:
1.投诉管理办公室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和分析研究,发现医院管理、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,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,督促相关科室及时整改。
2.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,分析原因,提出对策和改进方案,并督促落实。
(二)各受理投诉的部门要配备专(兼)职人员负责接待投诉,并建立健全本部门投诉档案。下列材料立卷归档,留档备查:
1.投诉人基本信息;
2.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;
3.对投诉事项的调查、处理及反馈情况;
4.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。
七、监督管理
(一)医院将按照本制度规定,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工作。
(二)投诉管理办公室定期统计投诉情况,统计结果与年终考核、医师定期考核、医德考评、评优评先等结合。
(三)未按照本制度开展投诉管理工作,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或导致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的,按照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,同时要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的领导责任。
(四)对于在医院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,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科室及有关人员,将予以表扬及奖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