朝阳市城镇职工医保患者报销政策
分类:
医保政策
作者:
来源:
医保科
发布时间:
2020-11-18
朝阳市城镇职工医保患者报销政策
一、城镇职工医保患者住院报销起付标准(三级甲等医院)
城镇职工医保患者在我院住院起付标准首次住院为700元;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的,起付标准一次下降100元,直至起付标准降至100元止。
二、城镇职工医保患者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(三级甲等医院)
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,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,全年共计28万元。
三、城镇职工医保患者统筹基金报销比例(三级甲等医院)
(一)普通疾病
城镇职工医保患者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在职职工为88%,退休职工为90%。
- 意外伤害
城镇职工医保患者发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住院治疗,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10%,个人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余额部分,按普通住院比例支付。
备注:目录中的甲类项目直接按照上述比例报销;乙类项目按照相应比例先行自付后,再按照基上述比例报销;丙类项目不予报销。
四、意外伤害管理
医保患者发生外伤情况时,必须填写外伤申报审批单,并在入院24小时内上报医保科,等待医保经办机构查房,符合政策的予以报销。如超出上报时限将影响您的报销利益。
- 在院管理
医保科设置专职查房人员核对患者人、证、卡是否相符,患者是否时刻在院,疾病诊断与实际病情是否相符。如发现人、证、卡不符以及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情况,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核销。
六、转院管理
经我院住院治疗的患者,因我院医疗设备、医疗技术等原因的限制,不能取得很好的治疗效果,经科室会诊同意转往上级医院,由临床科室主任出具转诊诊断书,经医务科、医保科、主管院长同意方可外转。
七、不予报销情况
1.住院期间未向查房人员提供身份证、医保卡。2.人、证不相符,冒名顶替住院。3.未交纳当期保费者。4.住院期间擅自离院。5.强行要求医务人员为其办理住院及开具相关药物及检查。6.蓄意隐瞒、编造病史。7.符合出院标准拒不出院。8.其他违反医保及医院规定的各种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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